【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一章高频考点: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40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1)公开的原则性限制
①绝对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②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公开途径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3)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2.依申请公开
①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