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三章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高频考点:‌‌契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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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契税纳税人的审核

1.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承受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

二、征税范围的审核(房屋赠与)

1.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三、契税税率的审核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 3%-5%幅度税率。

四、契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审核

(一)计税依据

1.成交价格

2.核定价格

3.差额

4.土地出让价款与成交价格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五、契税税收优惠的审核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六、契税征收管理的审核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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