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三章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高频考点:契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17契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契税纳税人的审核
1.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承受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
二、征税范围的审核(房屋赠与)
1.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三、契税税率的审核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 3%-5%幅度税率。
四、契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审核
(一)计税依据
1.成交价格
2.核定价格
3.差额
4.土地出让价款与成交价格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五、契税税收优惠的审核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六、契税征收管理的审核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