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九章耕地占用税高频考点:‌‌税收优惠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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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纳税。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纳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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