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一般反避税管理
22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避税安排特征及调整方法
1.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2.调整方法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二)反避税立案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三)反避税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规定的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四)反避税争议处理
1.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2.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