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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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一)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部分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

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之间按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四)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特别纳税调整监控以及一般反避税等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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