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6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
(二)成本计算方法
1.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3.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联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