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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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一)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4.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5.电子设备,为 3 年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折旧年限

折旧应按税法折旧年限计算扣除,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折旧年限

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7.对单价 500 万元以上,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设备、器具,适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单位价值的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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