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3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不征税收入。
(3)上述以外情形: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税。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第 2 条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
(1)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上述第 1 条所列混合性投资业务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2 条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1)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