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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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计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国债转让收益(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的投资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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