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关税税收优惠

2025-09-16
1
  • 二级建造师报考资格审核查询服务
  • 地区

    • 北京
    • 河北
    • 江苏
    • 上海
    • 陕西
    • 四川
    • 广东
    • 宁夏
    • 甘肃
    • 新疆
    • 重庆
    • 湖北
    • 湖南
    • 江西
    • 安徽
    • 黑龙江
    • 天津
    • 山西
    • 辽宁
    • 河南
    • 山东
    • 云南
    • 吉林
    • 福建
    • 海南
    • 浙江
    • 广西
    • 内蒙古
    • 贵州
    • 西藏
    • 青海
    《隐私政策》《用户协议》

    关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

    1.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5.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6.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二)暂时免税

    1.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2.下列进出口货物暂不缴纳关税,9 种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1)-(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3.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上述货物,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特定减免税

    涉及: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科普用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设备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