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关税税收优惠

关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
1.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5.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6.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二)暂时免税
1.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2.下列进出口货物暂不缴纳关税,9 种: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1)-(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3.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上述货物,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特定减免税
涉及: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科普用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