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清算的情形:
(1)应进行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可要求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 3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清算收入确认:
(1)一般销售收入:
①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未开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②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税时予以调整。
③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收入+营改增后不含增值税收入
(2)视同销售收入:
房企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公共设施处理:
房企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清算后:
(1)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2)清算后转让的扣除项目金额=转让面积×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