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1.评估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支付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4)评估费:因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等而按评估价格计税时的评估费不可扣除。
2.发票法:
(1)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扣除金额=发票价×(1+5%×年数)。
(2)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
【提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基数。
3.核定法:
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