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销项税额

【考点】销项税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销售额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收入视为含税,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价税分离。
2.销售额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4)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三种折扣:
(1)折扣销售(会计为商业折扣,折扣销售目的是促销)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销售折扣(会计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目的是为了让客户早点付款,有一定的融资目的)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目的是保持商业信誉)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减。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 1 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 12 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2)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①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②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根据是否逾期处理。
7.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计税问题——调整销项税
8.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9.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结算费等为销售额。
(三)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以上方法均不能确定,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如果是卷烟和白酒,还需要在上述公式分子加上从量消费税)
(四)差额计税销售额
1.现代服务: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4)航空运输服务: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为销售额。
(5)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额:
①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
①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6%)——全额
选择差额纳税(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差额纳税(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简易计税方法(3%)——全额(具体是按照 1%还是 3%题目会说明)
2.生活服务:
(1)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3.金融服务
(1)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金融服务,6%):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②融资租赁服务(租赁服务,13%或 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