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

【考点】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
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
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2.税务规章权限——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即: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权限范围
(1)设定权: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提示】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
(2)制定权: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这类机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提示】县以上税务机关有制定权。
4.制定规则:
(1)名称: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名称可以是办法、规定、规程、规则)
(2)授权: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解释权限: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5.文件发布
以公告形式发布(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