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八章高频考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注意】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3.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却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少征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