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四章高频考点:重整
7重整
(一)重整申请
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三)重整计划草案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6 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 3 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决议规则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2+≥2/3)
(2)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执行不计入重整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