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二章高频考点:‌‌‌‌‌‌‌‌‌‌‌‌‌‌‌‌‌‌‌‌‌‌‌‌‌‌‌‌‌‌‌‌‌‌‌‌‌‌‌‌‌‌‌‌‌合伙企业清算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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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3.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破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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