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二章高频考点:合伙企业清算
5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3.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破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