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二章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5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的活动。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 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 2】对于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决议的表决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注意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注意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