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一章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2025-09-30
25


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企业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意 1】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注意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注意 3】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 15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