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十章高频考点: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扶养协议
21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扶养协议
(一)遗嘱继承
1.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3.遗嘱的效力
(1)有效遗嘱。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无效遗嘱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伪造的遗嘱无效;
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⑤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处分无效。
(3)遗嘱不生效的情形
①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指定有候补继承人或者候补受遗赠人。
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成立之后、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
③附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该条件已经成就。
④附停止条件的遗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条件成就前死亡。
⑤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处分的财产标的已经不复存在。
4.遗嘱的撤回、变更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应当按照约定尽扶养义务,扶养标准应当按照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