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九章高频考点:‌‌‌‌‌‌‌‌‌‌‌‌‌‌‌‌‌‌‌‌‌‌‌‌‌‌‌‌‌‌‌‌债的发生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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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之债的特点:①由双方法律行为引起;②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向;④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具有任意性。

【注意】合伙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合伙合同由共同法律行为引起,基于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且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

(二)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则构成承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之时发生。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形成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五)无因管理

1.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不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或者欠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或者欠缺无因管理的客观条件的实

包括:

(1)误信管理,指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

(2)不法管理,指明知是他人事务,却为自己利益而进行管理。

(3)幻想管理,指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进行管理。

(六)不当得利

1.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损人的损失利益返还请求权。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2)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及其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仅返还现存利益。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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