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八章高频考点:‌‌‌‌‌‌‌‌‌‌‌‌‌‌‌‌‌‌‌‌‌‌‌‌‌‌‌‌‌‌抵押权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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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注意】不动产抵押权=有效的抵押合同+登记

(2)动产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注意】购置款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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