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税务师第三章高频考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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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管辖权下移

(1)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2)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4.共同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5.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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