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高频考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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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建议和制定权。税务机关有对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对于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最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需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追征税款权:

(1)税务机关的责任:在 3 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且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 3 年内追征税款,需要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

(3)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注意】还需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企业因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期为 10 年。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①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予以审批,但不得违法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规定。

②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5)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6)处罚权。

二、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1)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 10 日内退还→不受 3 年的限制,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9.委托税务代理权。

【注意】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用手续。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三)逃避追缴欠税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取出口退税及其法律责任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抗税及其法律责任

1.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 1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金。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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