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税务师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高频考点:发票的开具
7发票的开具
一、开具发票的范围
(一)一般规定

(二)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1.发票是在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记载的经营业务金额是征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2.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
(1)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3.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二、发票开具的要求
(一)不得离线开具发票的情形
下列两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1)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开具红字发票
(1)纸质红票
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③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④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电子红票开具规定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开具差额征税发票时,计算的税额系统自动填写于“税额”栏,全部含税价款与税额的差额系统自动填写于“金额”栏,“税率”显示“***”。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六)备注栏注明经营业务的发票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