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二章个人所得税高频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量化资产股份转让所得
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
取得时→暂缓征收个税
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2.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