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Ⅱ)】税务师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高频考点:收入的税务处理
13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
1.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2.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收入实现确认的具体规定:
1.一次性全额收款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
2.分期收款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银行按揭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三)视同销售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六)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