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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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①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②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3)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①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

    ②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价公式为:

    ①从价计征: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3.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的处理:

    (1)直接出售: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2)加价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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