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税务师高频考点:税法原则
21(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提示】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无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提示】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提示】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提示】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