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税务师第十四章高频考点:复合金融工具

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公允价值。
可转换债券等可转换工具可能被分类为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对可转换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在可转换工具到期转换时,应终止确认其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从权益的一个项目结转至另一个项目)。可转换工具到期转换时不产生损益。
账务处理: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和利息调整)
其他权益工具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企业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或回购而终止一项仍旧具有转换权的可转换工具时,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或回购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
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应与该工具发行时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价款和交易费用分配后,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分别根据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所适用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分配至权益成分的款项计入权益,与债务成分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可能修订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成持有方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则支付额外的对价。
在条款修订日,对于持有方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原有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差,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损失。
4.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
如果认股权持有方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