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税务师第十一章高频考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1.基本原则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不得进行重分类。
提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一经指定,不得撤销。(即,权益工具不存在重分类)
2.处理原则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解释: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季报、半年报、年报)